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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环境应急预案的修订、备案等有关问题的答复汇编

添加时间:2020-08-10 15:10:25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对于开展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工作中的疑问回复

2019-06-11
来信:
  作为基层的环境应急管理人员,今年我县大部分公司应急预案备案将满叁年,根据《公司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和第十八条内容,应进行回顾性评估,因我县公司情况复杂,现有以下疑问请求部里给予答复和指导:1.对于公司个别内容变化及时修订预案的(非重大修订),是否要求公司进行重新备案?是否按照最新出台的指南完善风险评估报告和应急资源调查报告?是否按照最新的评审指南进行重新评审?需不需要出具新的备案编号?若不需要重新备案,需不需要在备案表中或者通过其他方式体现公司进行了应急预案修编,该怎样落实相关备案工作。2.对于公司对应急预案每叁年进行一次的回顾性评估工作,假如公司未发生变化的,是否按照最新出台的指南完善风险评估报告和应急资源调查报告?是否按照最新的评审指南进行重新评审?需不需要出具新的备案编号?若不出具新的备案编号,该怎样体现或佐证公司进行了应急预案的回顾性评估工作。(个人建议:对于无变化的公司(如加油站、城镇污水处理厂),假如每叁年进行一次的回顾性评估需要重新评审和备案,无疑增加了公司或政府的成本,是否可以不用评审和备案,或者采用其他更合理的方式处理。)
回复:  
        一、根据《公司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公司环境应急预案个别内容进行调整、需要告知生态环境部门的,应当在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文件形式告知原备案受理部门,不需要重新备案。二、公司在组织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回顾性评估时,推荐参照最新或当地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应急资源调查、环境应急预案评审等技术文件进行。三、公司环境应急预案有重大修订的,应当在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受理部门变更备案。变更备案按照《公司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要求办理。
对于建议明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公司范围的回复
2019-04-30
来信:
  您好!《公司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摆2015闭4号)第叁条指出&濒诲辩耻辞;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公司&谤诲辩耻辞;应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某些公司仅涉及产生少量的含油抹布、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是否应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公司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贬闯941-2018)判定为一般环境风险的公司是否仍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回复:
  制定和备案环境应急预案,是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义务。《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叁款规定,&濒诲辩耻辞;公司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谤诲辩耻辞;。因此,公司应依据可能面临的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危害程度,自行判断是否需要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公司环境风险等级只是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对公司环境应急预案实行分级管理的依据。为加强指导、突出重点,我部制定实施了《公司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其适用范围强调&濒诲辩耻辞;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谤诲辩耻辞;的企事业单位,排除了产生噪声污染的单位、污染物产生量不大或者危害不大的单位。还规定&濒诲辩耻辞;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公司名录&谤诲辩耻辞;。
对于公司应急预案叁年一备问题的回复
问题:
        根据《公司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公司结合环境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至少每三年对环境 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2017年已备案的公司,2020年要进行应急预案三年一备,没有任何重大变化,请问要交什么资料?回顾性评估要怎么写,有相应的模板吗?
回复:
        原环境保护部于2018年发布了《公司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 941-2018),本标准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公司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不再执行《公司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的附录A和附录B。鉴于公司在该标准发布前已经进行了备案,公司应根据该标准重新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目前国家和我省暂未发布规范性的回顾性评估编写指南文件,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编写回顾性评估文件。
对于环保部令和国办函存在出入时的疑问
2018-05-18
来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2011年5月1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2、国办函〔2014〕119号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两份文件应该都是没有废止的现行文件,其中都有对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进行定义,但两者存在差别,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定义中一个为“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另一个为“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且后续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全部存在冲突,我想请问应以那个文件为准?
回复:
  对于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如《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与《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有不一致的,以《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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