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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重金属自动监控设施验收等相关问题的回复

添加时间:2019-02-16 17:13:49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来信:

目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国环保产业协会暂不发放总锌、总铜、总镍、总铬重金属自动监控设施环保产物认证和适用性检测报告,因此国内市场上以上设备均不具有相关证书,但目前梧州市有部分公司已安装这些设备,公司已进行自主验收,现提交材料进行备案,唯独缺少环保产物认证和适用性检测报告处理,是否可以给其备案?如果这些不具备环保产物认证和适用性检测报告的自动监控设施,环保部门给其进行验收备案,在日后运行出现问题,如数据超标、比对不合格等,环保部门...

回复:

一、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备案不属行政许可。是否具备环保产物认证和适用性检测报告,不应作为是否备案的前置条件。

二、《环境保护法》规定,&濒诲辩耻辞;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谤诲辩耻辞;。《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进一步明确,排污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中办国办印发《对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明确&濒诲辩耻辞;取消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的有效性审核。重点排污单位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手工比对,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的依据。&谤诲辩耻辞;按照以上要求,应依法落实公司主体责任,由重点排污单位按照标准、规范要求,自行或委托第叁方通过开展比对监测、定期检定和校准校验等方式,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监测数据真实准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对于自动在线监控数据应用于环境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环监函〔20161506号)明确&濒诲辩耻辞;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数据与其他有关证据共同构成证据链,可以应用于环境行政执法&谤诲辩耻辞;超标数据与现场检查获取的证据形成证据链,证明排污单位确实存在污染物排放超标违法行为时,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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